变局:加强顶层设计,消除执法窘境 莫于川认为,城市管理本该是政府统筹的问题,现在被简化成了城管的部门职责。如果城市规划和建设本身就不科学、不合理,那么城管部门无论如何也做不好城市管理工作,狭义的部门管理观必须回归于科学的城市管理观,树立“大城管”观念,城市管理应当作为政府职能进行统筹协调。 “除了体制不顺、认识滞后等问题之外,城管执法主要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和执法手段不足的困境。”莫于川说,“现阶段,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只能把为其他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借来用作执法依据,虽然已有一些地方推出了有关城管的地方立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一直缺乏国家层面的城管专门立法。” 张耘也认为,城市管理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城市管理活动来源于法律授权,只有用法律的形式为城管赋权,才能真正避免城管被滥用,也才能消除城管“借法执法”的尴尬。 王敬波建议,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行政法规统一全国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的基本制度。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理念;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手段、标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的规范、责任追究等制度,消除长期以来法律缺位的窘境。 王连峰指出:“行政执法权只在地方进行了相对集中。任何一个中央部委都不能完全管理和协调城管的问题,谁也不会专门去做城管立法研究,更不用说将其纳入立法规划了。”他表示,如果国家指定或设立一个城管行业管理部门,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报记者周洪双) 链接 德国的行政执法体制 德国行政处罚权主要由警察、秩序、税务三个部门实施,但只有警察局和秩序局能上街执法。秩序局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类似于我国的城管部门。德国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由该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德国的行政决定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无须交由司法机关执行,但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使用强制手段前要给予警告,并在警告时给出期限,告诫当事人如果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手段;然后对使用何种强制手段予以明确;最后才具体实施所确定的强制手段。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公民针对基本行政命令或者执行措施都可以提起诉讼。 (周洪双、王旋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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