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自称为公共利益合法拆除 对于巨女士的起诉,门头沟区政府指出,其拆除巨女士房屋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区政府表示,首先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有合法性,区政府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进行了公告和送达。更何况,区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案件材料显示,2011年11月14日,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是,根据门头沟总体规划,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体育场住宅楼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征收搬迁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2月9日。该《房屋征收决定》写明,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1月27日,门头沟区政府向巨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告知巨女士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该决定书显示,安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巨女士以其原77.13平方米的房屋,置换97.13平方米的安置房,地点位于石门营或石泉砖厂安置房地块,并补助房屋附属物等13万余元;第二种是124万余元的货币补偿。该决定书同时指出,如果巨女士3日内没有选择,就视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 此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还要求巨女士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完成腾房、交房工作,逾期不搬的,门头沟区政府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巨女士不服决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审理,法院对这5起诉讼作出了相同的判决,即确认门头沟区政府对这些居民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指出,《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说门头沟区政府无权自行对巨女士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由于门头沟区政府拆除房屋时,并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门头沟区政府作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自行拆除巨女士等人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法院指出,门头沟区政府所称的“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巨女士等人房屋进行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而巨女士等人所称的“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核准、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除,门头沟区政府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的说法,法院予以支持。 据律师介绍,居民可依据此判决再另外打一起行政诉讼官司,对强拆中的损失进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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