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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专家:校长没完成任期目标就该追究

2014-02-20 07:01  董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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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董鑫)昨天,教育部在官方网站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直属高校领导班子的选拔标准,并就其年龄提出了明确要求:列入中央管理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退出领导岗位。

校长书记初任年龄不超过58岁

《意见》提到,列入中央管理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其他领导干部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换届时年龄超过58岁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退出领导岗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

完善校长公开选拔 探索副校长聘任制

《意见》中指出,部属高校要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并举,探索副校长聘任制。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制度,逐步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探索差额票决办法,避免“唯分”、“唯票”、“唯年龄”等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

《意见》指出,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调整。领导干部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10年。同时,《意见》还规定党政领导班子要试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换届后一般应在半年内根据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任期工作任务,“一张蓝图干到底”;任期目标任务要在校内公布并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情况作为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内容。

校长书记社会兼职情况应在校内公示

《意见》要求高校领导班子强化职业意识。领导干部应减少社会兼职和学术活动,在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个人学术活动和与学校发展无关的社会活动。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进行。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要在校内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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