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仍否认故意杀人 据胡平的辩护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志文介绍,胡平当庭提出上诉。梁律师称,胡平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按判决书采用的胡平击发射中吴英头部的子弹后蔡世勇再去抢枪的说法,与弹道检验报告及蔡世勇和吴英的身体检查报告不相符,按弹道检验报告和死伤者身体检查情况,击中吴英头部的子弹应为蔡世勇抢枪时击发,这是一种过失行为,并非故意杀人。 >>律师 弹痕表明致命伤系抢枪引发 胡平的辩护人梁律师向京华时报记者介绍,除了判决书上提到的蔡世勇右肩膀、吴英手部、胸部及头部的4处枪伤外,案发后对蔡世勇进行身体检查的照片显示,蔡世勇身上还有3处枪痕,包括蔡世勇右胸头肌的5.5厘米子弹擦痕、右衣领及右后肩的弹痕。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检专业的胡平也看到了有关证据。 梁律师称,判决书未提到蔡世勇身上的其他3处伤痕,也未说清3发子弹为何能造成7处枪痕。他根据相关鉴定报告及胡平的说法称,蔡世勇右肩膀的弹孔是独立的;吴英左腹部的枪伤入口水平高度为115厘米,子弹停留在其体内89厘米高度;吴英的左前臂枪伤入口距离地平面的高度为82厘米,出口高度为80厘米,判断与其左腹部的枪伤不是同一发子弹所致,而吴英头部左眉毛左侧枪伤的入口及出口相差也为2厘米,判断与其左手臂处的枪伤应为同一发子弹导致;而从蔡世勇右胸头肌、右衣领、右后肩擦过的子弹弹道几乎与地面平行射出。有证人证言称,当时看见吴英双手抱头,与吴英左前臂及头部弹道痕迹的角度相符合。 梁律师总结称,蔡世勇右肩弹孔为一发子弹,吴英左腹部枪伤为一发子弹,另一发子弹为蔡世勇在抢枪纠缠时,子弹击发,擦过蔡世勇的右胸头肌、右衣领、右后肩,留下弹痕,穿过吴英左手臂、击中其头部左眉毛左侧,导致吴英的致命伤,“只有这样才能解释清3发子弹为何会造成7处伤痕”,梁律师说,“他(指胡平)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对此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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