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总称初衷是想报恩 此案开庭时,杨晓丽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一直认为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有等价货物。而且她是为了弥补刘立新为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承担的损失,才实施了转交货款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至于诈骗罪的指控,杨晓丽认为,自己仅仅是介绍双方进行贸易合作,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杨晓丽认为是工作上的失误。 杨晓丽称,她与刘立新是在2006年认识的,对方是私企营业者。对于帮助刘立新的原因,杨晓丽解释称,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机,当时兵工公司货物的市场价都比进货价要低,导致库存严重,亏损很大。“当时刘立新对兵工公司帮助很大”,杨晓丽说,由于此前刘立新与兵工公司合作赚了很多钱,所以她觉得刘立新有能力帮助公司弥补一些亏损。 在沟通后,刘立新同意以兵工公司的进货价来收货。“刘立新高买低卖亏了很多钱”,杨晓丽说,此外,兵工公司因为需要业绩,仓储费和运输费等都是刘立新替兵工公司支付的,加上进货的钱一共有1900多万元。 杨晓丽说,很快刘立新的公司就于2010年出现了困难,所以她才帮助刘立新多拉了一些业务,但是她并不知道刘立新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她想着“报恩”帮刘立新的公司周转,渡过难关。 一审被判无期 对于杨晓丽“报恩”的说法,法院没有采信。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兵工公司从未要求刘立新为兵工公司承担亏损,杨晓丽辩称其将巨额款项支付给刘立新,是为弥补刘立新为兵工公司承担的损失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杨晓丽为了帮助刘立新解决资金困难、规避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明知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代表兵工公司与其签约。特别是,杨晓丽在明确得到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没有货物履行合同的消息后,仅要求对方提供能够证明货权存在的手续,而不是追要货物或者中止合同,因此法院认为这充分表明了杨晓丽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故意。此外,法院也没有采信杨晓丽有关其他罪名的辩解。 最终,法院认为,杨晓丽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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