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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私生子上户口闹离婚 妻要千万精神损失费

2014-02-15 18:24  魏碧锋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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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私生子上户口闹离婚

妻子索要千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男方赔偿女方两万元

南宁市良庆镇居民奚某(男)与滕某(女)是夫妻。2012年以来,奚某为给私生子上户口,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先是不同意,后改为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奚某支付滕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

奚某和滕某结婚已经30年,膝下有成年子女4人。前几年,在外包工程的奚某与人产下一子。做了亏心事的他本来想隐瞒到底,但因为后来当地有拆迁补贴款发放,奚某于是与滕某摊牌,要求将私生子的户口上在自家户口本上。

气愤的滕某一口拒绝了奚某的要求。2012年,奚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已经共同生活将近30年,并育有4名子女,且滕某本人也不愿离婚,所以没有判决离婚。

后来,奚某又多次找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于2013年底再次提交了离婚起诉书。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奚某在外面育有私生子的隐情,且了解到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这次,滕某同意离婚,但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1000万元的要求。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如果仍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工作和生活,故判决准予离婚。关于滕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义务,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离婚。无过错的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滕某要求的1000万元赔偿过高。结合奚某的过错程度、给滕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奚某赔偿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奚某有外遇并产下一子是否涉嫌重婚罪?法官介绍说,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如果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当事人应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该案中,滕某没有表达这方面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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