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在全国率先成立公安环保分局 创联合执法机制
2014-02-15 06:49 杨文明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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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还需要法律更有力支持 只有《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的部分条款支持联合办案;环保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处罚依据 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与水上治安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编制并未过多增加。 “成立环保分局非常必要。从环保方面的知识来看,我们比普通警察经验更丰富一些,有助于案件办理。”周宇龙说。 “理顺现有衔接机制更为重要。”董卫东认为,关键是能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的效能。 “通过招录有环保专业背景的公安民警,能够有效弥补专业技能上的欠缺,但专业设备仍然很难达到环保部门的标准,所以还得从机制上保证能够有效利用环保部门的资源。”董卫东说。 据统计,昆明市公安环保分局成立至今,已办理环境保护案(事)件258件。其中刑事案件10起,判刑15人;治安案件17起,治安拘留22人;警告102起380人;配合职能部门办理案件232件,查获危险废物9565公斤。 而在警告的380人中,不少涉嫌噪音扰民。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噪音扰民者第一次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董卫东说,在噪音扰民执法过程中,罚款主要针对商业促销的店家,广场舞扰民的还没有处以罚款的案例。 “跳广场舞的不少都是老年人,为社会忙碌奉献了一辈子,退休找点娱乐活动不容易。年纪大了听力难免下降,声音大点也能理解。”董卫东认为,治理广场舞噪音扰民,宜疏不宜堵,关键是要为跳舞者找到合适的场地。这一问题单靠公安、城管某一家很难解决,还需要政府层面统一协调。 事实上,公安、环保联合执法遇到的更大困难,是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能够支持联合执法办案的只有《刑法》条款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和第339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治安处罚法》条款只有第30条涉及危险物质行为和第58条生活噪音污染行为,对于其他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单独执法依据并不充分。 此外,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改,去年又出台了有关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但环保行政法规项目内容非常繁杂,且多为原则性条款,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处罚依据,也对公安、环保联合执法造成“掣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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