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平绘(新华社发) 城管,究竟该管什么(新视野·关注城管(下)) 本报记者 张 洋 城管,如何重拾百姓信任?1月15日《民主政治周刊》给出的答案是“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但是,细想起来,什么是城管该做的事情?城管有没有能力把现有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做好呢? 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总是给城管“压担子”,让城管变得越来越“全能”,但这样的管理效果并不好。过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仅要强调“努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更需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厘清城管的职能边界,进而让城管在“有所为有所不为”中有好的作为。 “无所不管”的城管使处罚权泛滥 城管综合执法权,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紧接着,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随之在全国铺开,它旨在解决“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问题,但没想到的是,各地政府不断授予城管新的职责,造成城管处罚权的“泛滥”。 目前,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市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八大方面;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绿化、环保、水务、建设、工商管理等九大方面;武汉市城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城镇燃气、环境卫生等15个方面……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每个方面都包括纷繁复杂的具体事项,细化起来,西安市仅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就包括53个具体事项,广州市城管执法的12个方面工作,竟然包括321个具体事项。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一些城市自行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中,“主要职责”这一条款的最后一条几乎都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个‘其他’就成了工作任务的无底洞,让城管成为地方政府随叫随到的突击队。”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吕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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