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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判改革:终结“垂帘断案” 推动司法公正

2014-02-12 06:48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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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判改革终结“垂帘断案”(新观察·关注司法体制改革④)

徐 隽 王 达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判委员会制度自1955年建立以来,在促进司法公正,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审判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

“谁官大听谁的”,不利于司法民主

部分审判委员会形式上看似民主,实则弱化了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权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其主要工作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法律并未作过多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一般由院领导及相关业务庭庭长组成。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法院院长作为法院的最高行政首长与裁判者,同时也负责召集与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那些没有行政职务但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往往被排除在外,在院长主导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领导各负其责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庭审的其他委员不能也不愿发表意见,从而直接影响民主决断,降低讨论质量。久而久之,审判委员会这一法院最高审判组织,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浓厚,往往走过场,有些地方甚至“谁官大听谁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首先由了解案情的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汇报,然后由未参与庭审的其他委员进行评判并给出最终结论。“这就极易导致审理者不能裁判,而裁判者未经审理,弱化了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权力。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不能完全掌握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也不利于做出公正裁判。” 马怀德介绍,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就容易使主审法官怠于审理,借口案件裁判结果是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作出,而审判委员会则以合议庭审理为由推卸责任,对因此造成的错案,原本都该负责,却成了谁都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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