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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人碰瓷团” 今在温州集体受审

2014-02-11 07:22  张茵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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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2月10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鹿轩)“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日前,有一“碰瓷”团伙从厦门到温州,疯狂作案17次,诈骗所得合计212500元,最后在温州案发被捕。今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公开审理这起八人组团碰瓷案。

谢某和郑某是朋友,被团伙中的成员成为“老板”。他们都只有27岁,初中文化,来自广东佛冈,都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

2013年3月上旬,他们各自招徕朱A某(男,19岁)、朱B某(女,21岁)、罗A某(男,20岁)、刘某(男,36岁)、罗B某(男,26岁)、卢某(男,19岁)、阙某(男,15岁,未起诉)等人,长期包住在厦门、杭州、台州、温州等地的旅馆。

“我叫来的人我负责生活花销,我们都是分组合作的。”被告席上,郑某歪着头,时不时晃动身体,或把手放在被告席的木栅栏上把玩。

郑某口中所称“分组合作”的模式是:由谢某、郑某各自组成一个“碰瓷”团伙。

2013年4月15日下午1点,郑某、刘某、朱B某、卢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蛟凤北路17号附近,由“老板”郑某驾车逼挤,迫使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变道超车,在被害人变道的过程中,刘某骑着自行车,搭载事先已经受伤的卢某撞向被害人的车辆,再由朱B某拦下被害人车辆,并要求被害人带伤者卢某去医院检查。

期间,朱B某谎称已经报警,并让被害人接听电话,在电话中冒充交警的郑某谎称事故现场已移动,要求双方私了。

被害人和“亲友”罗B某、朱B某将充当伤者的卢某、阙某送至医院检查后确诊为手臂骨折,“亲友”便和被害人协商赔偿金额,骗取现金20000。

据公诉机关查明,2013年3月上旬,谢某纠集了吴某(另案处理)、阙某(犯罪时不满14周岁)、黄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厦门地区,以上述作案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七次,金额达77000元。

2013年4月中旬,谢某、郑某纠集罗A某、朱A某、朱B某(女)、罗B某、刘某、卢某及阙某窜至温州鹿城、瓯海、永嘉、龙湾、乐清等地区,以相同方式作案10次,诈骗金额达135500元。

“我们分组合作之后,各个成员都是按所得的10%获利,剩下来的全部归我。”——被称作“老板”的郑某当庭承认,诈骗所得的大部分都收入他的囊中。

作为碰瓷团伙的纠集者,谢某和郑某不仅不指控涉嫌诈骗罪,还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因为在公安阶段,团伙成员供述,为了让最年轻的成员卢某、阙某扮演“伤员”的时候多骗点钱,谢某、郑某实现用铁棒将二人的手打骨折。

“我不知道阿华和阿金的手臂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我没有打他们。”

“不知道,不清楚。”

“我只是负责骑自行车,各自做好每一个步骤,别人的事情我不知道。”

……

庭审现场,谢某、郑某、朱A某、罗A某、朱B某、刘某、罗B某对团伙内充当伤者的卢某、阙某手臂骨折伤势表示不知道怎么来的。

仅有19岁的卢某,在团伙内扮演的角色是“伤员”。去年4月18日,他是一个人在酒店内被警方抓获的。

“我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收到。”卢某到现在还是一头雾水。他回忆起去年4月份上旬,他结实郑某等人之后,对方跟他说,只要在他身上弄点伤,他就可以赚钱。

“我以为就是破个皮,留个淤青,当时我已经喝醉了……”卢某回忆道,去年4月上旬的某个晚上,“郑总”、朱A某、朱B某、罗B某带着他一起去宵夜。那天晚上他记得自己喝了很多酒,具体喝了多少不知道。不过醒来的时候,右手已经断了。

“因为身上没有钱,所以手断了之后我没有离开他们。我只想赚钱。”一直无业的卢某此后便跟着谢某、郑某等人上演“马路碰瓷受伤”的戏码。

和他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年仅15岁的阙某。

公安侦查阶段,团伙内除谢某、郑某以外的其他成员均指认卢某、阙某的伤是该二在杭州、台州持铁棒将手打断,开庭时,谢某、郑某矢口否认故意伤害行为,朱A某、罗A某、朱B某、刘某、罗B某均以“不知道”回答公诉人提问。连伤者卢某也以醉酒不记得为由含糊其辞。

公诉机关查明,经法医鉴定,阙某、双侧尺骨骨折,卢某右侧桡骨骨折,二人的伤势程度均评定为轻伤。

谢某、郑某等人组成的“马路碰瓷党”被受害人识破。受害人邓某、穆某、陈某被骗之后分别向警方报警。

2013年4月18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一举捣获流窜至温的“疯狂碰瓷团”,将谢某、郑某、朱A某、罗A某、朱B某、刘某、罗B某、卢某抓捕归案。

庭审当日,旁听席上谢某的父母从老家赶到温州。谢某被法警带离法庭的时候,看了旁听席一眼。他的父亲用方言,情绪激动地骂了他几句,甚至打开庭审区域的栅栏当面“教训”一下儿子,被法警拦下……

老父亲的眼神中,除了愤怒,更多的是伤心和无奈。

庭审持续了6个小时,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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