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只赔行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厦门航空构成违约,应对刘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瓷器损失,刘先生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记表,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其与蔡某之间的转让书,未对交易物品是否是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进行约定,该物品无鉴定证书,且双方交易金额巨大,刘先生亦未举证证明货款给付情况;此外转让价格为双方议价,并不能代表该物品的真实市场价值。综上,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的瓷器损失证据不足,难以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三件瓷器重量不足5公斤,刘先生可自行携带上飞机,并非必须办理托运。刘先生虽称受损瓷器是贵重物品,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航空运输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鉴于厦门航空同意赔偿500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对厦门航空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因处理纠纷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系在厦门航空同意给予合理赔偿而刘先生不予接受的情况下发生的,法院认为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厦门航空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500元。 法官提示 法官吴薇表示,乘客在乘坐飞机时,贵重物品、易损物品不建议进行托运,应根据物品特点、价值、运输成本和时间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如果选择办理托运且行李价值较高,切莫忘记办理声明价值即所谓的保价,否则一旦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受到损失,一方面乘客需首先举证证明行李损失的金额,另一方面即使乘客能证明行李损失的金额,也仅能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J009 (记者张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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