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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能否根治“恶导游”:不怕规定严 就怕监管松

2014-01-30 06:56  杨文明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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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收入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奖金构成

重拳整治之外,云南也在探索改革导游管理体制、从根源上治理旅游乱象的路子。

据杨澄介绍,云南相关部门已经拟定了《云南省导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批稿)》。根据方案,云南省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一是理顺导游劳动关系。转变导游管理公司经营性质,增加“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鼓励社会设立劳务派遣类的导游公司。与旅行社或者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其劳动薪酬、社会福利待遇。其他持有导游资格证书,但未能与旅行社、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导游协会、导游公司等为其提供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是建立导游准入机制。对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要求在旅行社或导游公司进行为期一年见习导游工作,见习期满后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其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决定聘用的,由旅行社或者导游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申请领取导游证。

三是规范导游劳动用工机制。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为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公司对导游人员的有效监管,实施《导游派遣证》制度,旅游企业间调用导游人员时,须由导游所属的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填写《导游派遣证》。

四是建立导游薪酬机制。针对导游人员主要依靠佣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建立导游人员收入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奖金构成的薪酬机制,薪酬由与导游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发放。

五是严格导游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符合劳动合同解除事项的,要及时处理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解除合同的导游不予通过年检,对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吊销导游证。

改革思路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撑,推进难度不小

杨澄介绍,目前上述改革思路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推进难度不小。“但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旅游局争取,由云南省作为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对于云南即将推出的改革举措,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关于导游劳动关系,云南华夏国际旅行社董事长夏元章对此表示欢迎。他说:“其实作为旅行社,我们更愿意和导游签订长期合同,这样有助于对导游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但是务必要整个行业同步推进,避免出现遵守规矩者反而处于竞争劣势。”

李斯霞在昆明市导游协会注册。虽然长期从事导游工作,但她也没有与任何一家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导游协会每年年审前会统一组织培训,但她还是认为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更好地加强日常管理,尤其是增强导游的责任感。“希望未来导游能够像其他工作一样有一份固定保障。”李斯霞说。

至于导游薪酬机制,何园认为,“没必要全部取消导游的购物提成,但是一定要扭转导游靠购物提成维持生活的局面。”

取消导游购物提成后,有人担心会由此进入导游“大锅饭”时代。以往为了能够让游客乖乖购物,导游在其他服务方面会比较尽心,因为这跟他们的收入直接相关。但是当所有导游都挣一样的钱,讲解的好坏和收入没有关系,很容易出现导游消极怠工现象。本报记者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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