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培训股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16万余元,且在立案侦查和审判期间“零口供”拒不认罪。近日,经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寻乌县农机管理推广培训股股长汪某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汪某在2010年至2012年担任寻乌县农机管理推广培训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6.91万元;故意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范围、补贴对象等相关规定,擅自倒卖补贴农机、办理异地购机补贴、冒充补贴农机产品,造成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损失达18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了解,汪某在立案侦查和审判期间拒不认罪,未有任何法定或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属典型的“零口供案件”,但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凿,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徐燕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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