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邱的官司中,牡丹江建设医院是陈伯明的个人独资企业,老邱是房屋产权的合法抵押权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和职工债权究竟应该谁先受偿呢?是不是老邱的个人利益应该排在职工们的利益之后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表示,抵押权优先受偿。 王涌:这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的问题,这种债务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债权,还有一种是对土地有抵押权的债权,这个次序应该是有抵押权的债权是优先的。那么在本案中,这个债权人应该是优先清偿的,那么对于职工所欠的债务,他的性质还是一个普通债权,在清偿的过程中,它应该次于具有抵押权的债权。有抵押权的债权实现之后,对于其他债权,职工债权有一定的优先性。 那么,是否政府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就可以干预法院依法执行裁定呢?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这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 王锡锌:这样的解释也许他的动机是有某些道理的,但是这个责任不能由一个民事合同的第三方,由他来代替政府承担这样的后果,实际上是弄错了前因后果,搞错了法律关系,仍然是用一种政治的思维代替法律的思维。这是比较典型的用行政权利干预司法权利的做法。这个与十八大以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直要求的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这样一种指导精神是相违背的。 昨晚老邱接到了来自爱民区法院的电话,通知他今天去商量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宜。那么,一拖再拖的法院裁定接下来能否依法执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怎样的反思?又能否引以为戒?对于老邱三年来的遭遇,哪个部门该负有怎样的责任?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也期待有关部门的正面回应。 在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法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记者马文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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