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莘庄某超市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八旬老人顾老伯在拥挤的人群中摔伤。日前,闵行法院判决超市、商场共同赔偿顾老伯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 2014年1月,在莘庄某超市前人们挤成一团,“限时折扣”的活动即将开始。顾老伯也在这庞大的人群中,对即将到来的危险毫无察觉。 时间一到,工作人员推开购物车放行,顾老伯被疯狂涌入超市的人群冲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顾老伯意外摔伤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鉴定结论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事后,顾老伯将超市、商场告上法庭,称摔倒的地方属于商场的管理区域,而自己是为了到超市购物才摔倒的,当时实际管理的人员是超市的工作人员,面对大客流,无论是商场还是超市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应当为顾客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但在本案中,面对较多等待入场购物的消费者,超市没有采取合理分流等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老伯倒地受伤,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超市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顾老伯受伤地点处于被告商场的公共区域,作为管理者商场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该区域人员的安全,故其亦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顾老伯年事已高,反应能力、身体素质均已有所减退,而事发时等待购物的顾客较多,顾老伯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避免拥挤,故对于被挤倒受伤,顾老伯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顾老伯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超市、商场对于损害承担8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春节临近,打折回馈、让利促销在商场中随处可见,在招揽人气的同时,商家应对招揽的人流妥善管理,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消费者也要量力而行,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购物,理性消费,理性维权。(通讯员 吴一烜 记者 鲁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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