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通队扣押在一个有合作关系的停车场。两年后,车辆所有人解决完民事赔偿问题去提车时,停车场称存车费13万余元,不给钱不放车。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停车场要将车辆返还,对于停车费可另行处理。 2011年2月13日,天津某运输公司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密云县交通大队扣押在有合作关系的北京某吊运服务站停车场内,占了两个车位。因此次交通事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法院对该车辆进行了保全,车辆因此不能移走。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后,运输公司于2013年8月履行了判决内容,赔偿了受害方,并拿到了法院出具的提取车辆通知书。 然而,当运输公司人员前去提车时,北京某吊运服务站要求其支付13万余元的存车费,否则不予放车。运输公司于是以车辆被非法占有为由,起诉要求吊运服务站返还车辆。 庭审中,吊运服务站辩称,其服务站是正规的停车单位,收费标准也经过了相关部门核准。虽然车辆是由密云县交通大队扣押在停车场内的,但事实上其是对运输公司的车辆进行了保管,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车辆所有人应交纳停车费,否则,服务站不予返还车辆。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履行了关于2011年交通事故的生效判决后,其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吊运服务站返还车辆,服务站也应予以配合。对吊运服务站提出的要求运输公司缴纳停车费的意见,本案并不涉及,可另行处理。(记者裴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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