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一名犯人在监狱猝死,长期停尸后,遗体遭火化的消息引发网络关注。犯人家属认为,未经他们签字,监狱和殡仪馆无权火化尸体;监狱方则回应称,他们已提前告知家属,并且火化遗体有规可依。目前,河南省司法厅已成立调查组。 猝死犯人李俊良1970年生,河南省虞城县人,1998年7月因抢劫罪、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商丘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10月14日入豫东监狱服刑。 据豫东监狱提供的书面说明,2013年6月22日21时19分,李俊良在监舍内突然从下铺床上滚落,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将其抬至监狱医院抢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转至商丘市长征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10分被宣告死亡。商丘市长征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监狱方称,李俊良在抢救期间,他们第一时间通知了其家属和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派人就其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结论为正常死亡。 李俊良的儿子李景龙称,李俊良死后第三天他们在殡仪馆见到遗体,他们后来听说李俊良此前在监狱因心脏病住过院,遂要求查看相关的监控录像,但遭到监狱方拒绝。 监狱方称,因为监狱是涉密单位,罪犯服刑期间的监控录像属涉密电子档案,只有监狱上级机关、检察院、人大等执法监督机关有权查看,家属如有疑问,可以向驻狱检察室提出查看申请;应家属要求,他们还邀请家属李文娟、李景龙参观监狱生产车间、生活区和医院。 关于李俊良服刑期间的住院和体检问题,监狱方称,李俊良在服刑期间,因阑尾炎在监狱接受过治疗并在地方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家属为此还向监狱方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2013年1月18日,李俊良因为头晕在医院留院观察过3天,后正常服刑,并没有因为心脏病住院的记录。在监狱对罪犯每年一次的体检当中,未发现李俊良身体有异常情况。 监狱方还称,李俊良猝死之后,其家属提出“猝死诱因是其劳动时间长造成的”,要求监狱赔偿887401.8元;其家属随后又向商丘市检察院反映李俊良死亡情况并要求调查,商丘市检察院调查后结论为,豫东监狱有关监管人员在监管和处理李俊良死亡事宜中,无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随后,李俊良家属又将索要的赔偿款减至20万元、10万元、9万元。监狱方称,按照规定,犯人服刑期间因病正常死亡监狱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家属坚持要求赔偿,双方一直未能就此达成一致,致使遗体一直在殡仪馆停尸近7个月。 对于李俊良遗体遭火化一事,监狱方回应称,李俊良的遗体已在殡仪馆停尸近7个月,他们与李俊良家属多次沟通无效,根据《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在押在教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死亡善后工作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0】31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死亡后,家属接到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电话或电报通知无正当理由5日内不到或拒绝办理相关事宜的,死者遗体经合法程序鉴定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可按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遗体火化。” 监狱方称,他们提前5天把火化时间电话告知了李俊良的儿子李景龙,1月19日,火化当天,李景龙等人也到了殡仪馆。 李景龙称,火化当天上午他到监狱谈这个事情,一直到中午没有谈成。中午1时30分左右,他又去监狱谈,这中间他有亲属留在殡仪馆。等他再回到殡仪馆后得知,监狱绕开在火葬场的亲属,把尸体火化了。 监狱方称,他们不存在绕开亲属的问题,因为他们已经多次同犯人家属沟通无效。按照规定,死者遗体经合法程序鉴定后,监狱可按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遗体火化。 对于家属无权单独探视遗体,监狱方称,根据豫司文【2010】31号文件13条之规定,在死者家属未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达成遗体火化协议之前,殡仪馆不得准许死者家属一方单独探视遗体;家属需要探视遗体时,必须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或检察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 目前,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已派出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记者李亚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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