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岁酒”又称“守岁饭”,一般是为了辞旧迎新而举行的聚餐。聚餐时喝个酒为图热闹,但饮酒过量,发生意外事故,酒宴举办者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 昨日,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籍陈女士在参加公司举办的酒宴后醉酒身亡,其家属起诉该公司索赔981445.03元。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七两白酒下肚女员工醉酒死亡 来自贵州安顺的陈女士,受雇于温州一家锁业公司,在该公司从事验锁工作,偶尔也打打杂工。 2013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九。为辞旧迎新,公司食堂举办年末分岁酒宴。厂长说,都是工厂里内部职工聚餐,大家主动报名,就为图个高兴。 当天的“分岁酒”设了两桌,有20个员工参加,厂长作为公司管理层的代表,和这些员工一起吃饭。公司还准备了啤酒,准备让辛苦了一年的员工们喝个痛快。 “她说啤酒喝了肚子会胀,自己喜欢喝白酒。”同事张女士说,当天中午,厂里的厨师准备出去买菜时,陈女士就让厨师给她带些白酒来,但厨师说厂里已备了啤酒,就没答应帮陈女士买白酒。 酒宴开始,觥筹交错间,陈女士向厂长借了50元钱,之后离席。回来时,手里拿着两瓶500ml装的“老村长”牌白酒。 “那天她很开心,特意打扮了,不停地喝,我们劝她好多次,少喝点。”厂长说,平时也有听说陈女士喝白酒的习惯,那天陈女士兴致很高,不听劝。 喝了大概7两白酒,陈女士就趴在桌上了。同事们都以为她喝多了,那时,酒宴差不多结束了,同事夏女士让其丈夫背着昏睡的陈女士回家。 “她回家后就一直睡觉,我们怎么叫都叫不醒。”陈女士的姐姐和丈夫在家照顾醉酒的陈女士,后来发现陈女士状况不对,马上送医院。但令他们想不到的是,陈女士已没了呼吸,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据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书认为,陈女士的主要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颅脑损伤为辅助死因。鉴定书分析认为,颅脑损伤存在于饮酒之前,不足以引起死者死亡。 陈女士出事之后,其家属从贵州租车来温州处理后事,多次与该公司交涉索赔一事,因协商未果,陈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两个女儿将该公司告到了鹿城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酒宴举办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女士死亡,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81445.03元。 法官认为:酒宴举办者已尽到义务 原本举办酒宴图热闹是喜事,结果陈女士意外醉酒身亡,该公司负责人也觉得很可惜。 陈女士出事后,公安机关找到当晚一起吃饭的员工调查。大家都说,事发当晚,陈女士是自己喝的酒,没有人强迫她多喝,也没看到陈女士摔倒把头摔伤。 公安机关也鉴定了陈女士购买饮用的白酒,发现质量并未存在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女士是因过量饮酒导致急性乙醇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女士家人认为,陈女士所在公司是酒宴举办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该公司虽是酒宴举办者,但没提供导致陈女士中毒的白酒,白酒是陈女士自行购买饮用的,该公司没有义务阻止陈女士的行为。不仅如此,事后,公司已将醉后的陈女士安全送回家,交由家人照顾,该公司已尽到了酒宴举办者应尽的义务。 至于陈女士因乙醇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超过了酒宴举办者可预见的后果范围。法院认为,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对于陈女士饮酒前存在的颅脑损伤,因陈女士家人不能举证,证明与该公司举办酒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昨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陈女士家属索赔98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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