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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失火肇事者被检察机关批捕

2014-01-17 18: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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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1月17日电 (张楠 通讯员凌燕)1月17日,记者从南京检察院获悉,该院于一天前将造成南京地铁一号南延线列车发生火情的乘客刘某某,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批捕逮捕。

2014年1月5日,南京地铁一号南延线列车中发生车厢火情,数百乘客被紧急疏散,列车紧急停运十余分钟。1月16日,引发这场火情的乘客刘某某因携带危险化学品乘车并引发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该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批捕逮捕。

2014年1月5日10时许,身为某空调服务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员工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准备到江宁区某单位进行中央空调水质处理。当他从公司仓库内拿取工作用的化学制剂时,未进行认真地检查,仅根据外包装袋上的字样进行分辨,将氨基磺酸误当成硼砂,装取了约七斤重,并将其与之前拿取的大约八斤重的亚硝酸钠混合,用塑料袋包裹后放置在背包内。随后,刘某某乘坐南京地铁一号线,从迈皋桥站进站,坐上前往南京药科大学(江宁)方向的地铁一号线南延线列车。

11时15分左右,当地铁列车即将行驶至河定桥站时,刘某某携带的背包开始冒烟、产生明火,并散发出大量刺激性烟雾,导致地铁列车车厢内乘客四散躲避,出现较为严重的慌乱情况。地铁迅速停靠河定桥站,车厢及站台乘客被疏散,工作人员及部分乘客使用灭火器将车厢内正在燃烧的火焰扑灭。

事后经分析鉴定,刘某某携带的亚硝酸钠和氨基磺酸混合后,在摩擦、撞击等条件下发生强放热固相反应,因反应产生大量N2在封闭体系中易爆炸,有可燃物时易发生爆燃并产生CO2等气体。

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作为专门从事中央空调水质处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工作中使用到的化学制剂的性质、存取方式、运输要求等有明确的认知,而刘某某在装取化学制剂时,并未尽到认真分辨、检查的义务,未遵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带入公共交通工具内,并导致危险情况发生。

此外,本案案发地点在正在行驶的地铁车厢内部,空间相对密闭、乘坐人数较多,公共安全保障较为脆弱。刘某某携带的化学制剂发生反应后,产生明火的同时散发出大量刺激性的气味,乘客疏散困难,客观上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当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在城市交通领域频发,许多均系人为原因引发。目前,南京市检察院正在联合法院、公安局地铁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关于维护地铁区域公共安全、打击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着力对于在地铁区域内非法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构成犯罪或构成违法的多种情形进行了归纳和统一,规范处罚此类行为的执法尺度,明确了执法标准。该《意见》的制定,旨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地铁安全的各类犯罪行为,在社会公众思维中树立一根最严厉的安全红线,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共安全,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环境,让南京地铁成为最安全的交通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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