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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童遭性侵案判定强奸罪 取消嫖宿幼女罪呼声再起

2014-01-12 14:09  张周来吴小康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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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县一名不满14岁的留守女童两年多内遭到十多名当地村民多次性侵,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引发各界议论。

最终,事情发生逆转。在当地检方公诉和法院的判决中,已知的9名被告还是全部被认定为强奸罪。此事再度引发各界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

批捕理由“涉嫌嫖宿幼女罪”引发各方议论

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一名小学生。去年4月至7月间,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同村及邻村10多人强奸,警方随后展开侦查。

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的一致广泛谴责。而已经被检察机关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仅有5人涉嫌强奸罪,另有7人则涉嫌嫖宿幼女罪,这一区别对待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只是5年-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兴业县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开始都是以强奸罪来呈捕的,只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才将部分嫌疑人改为以嫖宿幼女罪呈捕,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以这一罪名执行逮捕。但在结案时,公安机关坚持以涉嫌强奸罪移送起诉。人们不禁质疑:这起案件性质如此恶劣,理当严惩施暴者,兴业县检察院究竟以何种原因按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

起诉与判决已经否定“嫖宿幼女罪”

1月10日下午,记者赶往兴业县采访。兴业县政法委书记刘武锋大致解释了原因:我国现行《刑法》中确实有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相区别的法条,另外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女童之间存在疑似给钱交易情况,检察机关的批捕理由是有一定依据的。

兴业县公安局法制支队核查也认为,本案被害人被侵害的大多数时候,确有嫌疑人给付少量金钱的情节,被害人也自愿接受性行为。检察机关建议以嫖宿幼女罪来定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说得通的。

受害女童家长手中的3份兴业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已经被提起公诉并判决的有10人。记者从判决书中发现,当地检察机关除了对其中1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外,实际上对其余9人均是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决也认定这9人犯有强奸罪。记者在判决书中没有发现“嫖宿幼女罪”字样。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已经否定了前面的批捕理由,法院进而也做出了相应的判决。至于个中缘由,与此直接相关的各方均没有正面回应此事。

各界呼吁尽早取消嫖宿幼女罪

从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到2011年陕西略阳县干部嫖宿幼女罪,再到2012年5月浙江永康“嫖宿学生处女”,以及这次广西兴业县由涉嫌“嫖宿幼女罪”到判定“强奸罪”的变化,嫖宿幼女罪再次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

从2008年起每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或提案建议中,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是热点话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已连续多年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她在一份议案中再次主张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她认为,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

广西社科院研究院孙小迎坦率地表示,法律应该严惩侵害方,强奸罪最大罪责在于施暴的成年人,而不能试图用嫖宿幼女罪让受害的未成年人来分担罪责。“嫖宿幼女罪变相地把幼女当成了‘娼妓’,这是非常令人悲哀的。”

广西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周元表示,一般认为没满14岁的受害幼女还没有形成对性的成熟认识,通常是由于金钱等因素的引诱,同时对未成年的受害人来说,一旦这一罪名成立,今后可能要顶着“卖淫”的帽子度一生,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取消嫖宿幼女罪应该是社会所望、大势所趋。

从兴业这起案件联系到此前四川邛崃男子嫖宿幼女被诉强奸罪,张周元同时也表示担忧:“如果法律中还没有废除这一罪名,而司法机关仅凭借感性判断来随意定罪的话,很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修改法律并取消这一罪名。”(记者张周来吴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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