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8日电(余陈洋 张佳雯)两男子利用自有POS机为他人提供虚假交易,使他人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该信用卡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记者8日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均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介绍,谭某某与段某某约定,由谭某某持他人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到段某某所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上刷卡套现,段某某、谭某某分别按照每笔0.8%-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据了解,信用卡持卡人谢某(已判刑)等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的pos机上刷卡进行虚假交易,段某某、谭某某直接向谢某等人支付现金134万余元,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万余元。后谢某经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造成损失近44万元。 南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悉,二人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相关阅读:
- [ 11-21]保险单配送员改装POS机 克隆盗刷客户银行卡
- [ 10-18]店主贪小利欲帮他人POS机刷卡造假 掉陷阱损失数万
- [ 08-10]原富士康员工用POS机套现1400多万元被批捕
- [ 07-27]男子400万遭盗刷 银行警方看着钱被取走无办法
- [ 07-11]男子pos机套现数百万 赚取手续费被捕
- [ 06-06]“黄鹤楼POS机仅周一能用?”续 将装普通POS机
- [ 06-03]黄鹤楼POS机仅周一能用?商家:银行做技术限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