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泓泰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军,为筹措经营资金,竟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周少龙,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为名,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562.2万元。兰州中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王军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周少龙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军不服提起上诉。1月3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24日,王军设立了甘肃泓泰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进口化妆品。2004年,王军在办理个人贷款时认识了某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周少龙。2004年10月,因资金周转不开,王军找到周少龙请他帮忙贷款。因王军不具备贷款条件,二人便预谋以办理甘肃科教城经济适用房、个人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为名,骗取某银行贷款。2004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王军、周少龙二人冒用“门某某”等32人的名义,由周少龙利用在其处曾申请办理贷款的部分人员证明材料,及二人伪造的相应客户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及32人的收入证明,提交银行信贷部审核通过,先后骗取银行贷款32笔,共计562.2万元。 2007年银行发现“门某某”等32人的贷款逾期未还,并得知系王军、周少龙冒用他人名义贷款。2008年12月,银行工作人员在清收贷款时,发现周少龙办理业务中存在伪造、盗用客户信息,帮助王军骗取贷款的情况,遂即报案。在侦查期间,王军本人及其家人退赔赃款共计285.5万元,查扣到王军房产一套。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周少龙共谋,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二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以被告人王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周少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军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1月11日,甘肃省人民高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樊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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