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官员谈“社区矫正”:与劳教制度性质不同
2014-01-05 22:31 崔清新 杨维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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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社区矫正会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吗? 姜爱东:这种认识不正确。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教养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都不相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不是因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提出来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分子。 四问:如何贯彻落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 姜爱东: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正有序推进。新形势下,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切实做好教育矫正,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教育矫正效果。切实做好帮扶工作,积极完善和落实帮扶政策,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保障,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区矫正网络化建设。 (记者 崔清新、杨维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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