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官员谈“社区矫正”:与劳教制度性质不同
2014-01-05 22:31 崔清新 杨维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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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如何? 姜爱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司法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社区矫正制度又作出进一步规定。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丰富改造手段和方式,提高了改造效果。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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