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官员谈“社区矫正”:与劳教制度性质不同
2014-01-05 22:31 崔清新 杨维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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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热词。 什么是社区矫正?它的发展历程如何?它与劳教制度的关系是什么?下一步怎样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对此记者采访了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 一问:何为社区矫正? 姜爱东:社区矫正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把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与监禁矫正一样,社区矫正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但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 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立足我国国情,继承我国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有益做法基础上建立的。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构建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协调统一、相互贯通、互为支撑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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