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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两个月死亡 妇幼保健院被诉要求赔偿128万

2014-01-01 10:33  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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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在产检、分娩及产后救治期间存在过错,导致自己的孩子出生不足两个月后死亡,王某夫妇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28万余元。昨天上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要求剖腹产遭医院拒绝

2012年4月,31岁的王女士怀孕,并于7月在北京昌平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产前检查、建立了生育档案。2013年1月30日下午2点多,王女士进行了B超、胎心监护等检查后不久,出现了破水现象,因而紧急办理了住院手续。

据B超结果,破水后出现了“胎儿颈部两周环状血流”、“羊水中可见大量点状漂浮物”。夫妇俩称,当时两人要求进行剖腹产,以降低风险,但医院拒绝,理由是要脐带绕颈3周才能剖腹产。

次日早晨,王女士出现了“胎动异常”、“找不到胎心”等情况,被送到手术室进行剖腹产。婴儿出生后没有哭声,随后出现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伴有抽搐,在3个小时后转入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被确诊为新生儿缺氧缺铁性脑病。

孩子在八一医院的ICU病房治疗了41天,医生称继续住院对病情无重大改观,建议出院。3月13日孩子转入北京万明医院,3月22日孩子因呼吸衰竭死亡。

■医院

孩子死亡是因家长放弃治疗

夫妇俩认为,孩子母亲产前没有任何异常,孩子出现病症直至死亡,完全是因为昌平妇幼保健院产期监护不到位,误诊误治造成,因此起诉索赔128万余元。

医院认为,他们对王女士尽到了注意义务,产期监护到位,而且当时王女士确实不具备剖腹产的指征,孩子的死亡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医院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孩子的死亡是夫妇俩放弃治疗所导致,“万明医院是一家临终关怀医院,孩子从八一医院出院时,9项病症已经8项治愈”,医院代理人称,孩子在万明医院没有任何治疗,实际就是“放那儿等死”。

医院代理人表示,他们曾经向八一医院核实,对方称当时出院的时候医院并不同意,理由是家属照顾不了,“他们就是担心孩子将来是个傻子,他们把孩子从那么好条件的三甲医院接出来,把孩子抱到万明医院,到底是为什么?”

夫妇俩对此表示,他们并非放弃治疗。孩子的母亲哭着说:“孩子从出生我就一直在全力抢救他,我生育时已经30多岁了,以后可能很难怀孕,怎么会放弃治疗。”孩子的父亲则表示,当时八一医院曾两次催促他们转院,“人家ICU病房很紧张,不让我多住,说住下去也不会有什么改观。”

■鉴定

医院存过失对婴儿患脑病担责

法庭上,法官出示了一份鉴定结论,鉴定意见认为,昌平妇幼保健院在王女士入院后,未按照胎膜早破处理常规进行监测及应用抗菌素预防感染。鉴定意见指出,王女士破膜后,医院应该进行感染监测,但医院在王女士已经破膜的12个小时后,也没有进行抗生素预防感染,因此医院存在过失。

鉴定意见还指出,医院决定进行催产素点滴引产计划分娩,让患者下地坐轮椅推至产房,出现持续性胎心的情况下,即应进行剖腹产,但是从胎心减慢到胎儿娩出时间长达49分钟,造成胎儿出生后发生了新生儿窒息、缺氧缺铁性脑病。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脑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有40%至60%的责任。

对于鉴定结论,医院表示,鉴定结论显示脑病与医院有关系,但没说孩子的死亡与医院有关系。

夫妇俩则认为,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对于脑病存在过错,而脑病是导致孩子死亡的原因。

由于孩子先后在3家医院救治,法官表示需要后面两家医院的病历材料,进行补充鉴定,才能得出死亡与医院因果关系的结论,并询问夫妇俩是否追加另两家医院为共同被告,或者进行补充鉴定。夫妇俩表示回去商量后答复。

虽然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数额相差太大,调解没有成功,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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