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快运公司的大货车因被认定超宽,被首发集团路巡人员扣留,20余天后产生6.8万余元看车费。运输公司交纳了5000元前期费用后,起诉首发集团及安畅分公司退费并赔偿,一审被驳,市二中院随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丰台法院重审后依旧判决驳回了快运公司的诉求。 江苏省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9日,其公司两名驾驶员驾驶一辆运输车,承运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由南京运往包头。当月11日23时,车辆行至北京市六环至八达岭路段时,被安畅公司“路产巡视”人员以货车超宽为由扣留,并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标准支付看护费用,快运公司未同意。截至同年12月3日,看护费已高达6.8万余元。为避免出现更大损失,同年12月9日,快运公司被迫与对方达成“放车”协议书,约定先向对方交纳5000元看护费,将被扣车辆开走,其余看护费再“协商解决”。 去年1月,快运公司将首发集团和安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前期支付的5000元看护费和因扣留车辆造成的各项损失4.5万余元,并解除双方协议。 去年9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快运公司全部诉求。该公司提起上诉。去年12月,市二中院二审裁定此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丰台法院重新审理后依旧驳回了快运公司的诉求。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规定,亦赋予了首发集团制止违法超限运输、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职权。快运公司违法超限驶入北京北六环京藏高速路段,首发集团下属安畅分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制止快运公司超限违法行为、拦截快运公司所属超限车辆并要求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妥。快运公司主张其与安畅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予撤销,因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记者邱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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