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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被判14年

2013-12-20 22:28  毛一竹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刘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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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12月20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进行一审宣判,黄志光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0万元、制式猎枪6支、制式气枪1支、玉器摆件、香枝木罗汉床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还将继续追缴黄志光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该区全面工作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农业局局长、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给予的现金35万元,先后两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并为二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0年间,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市长、汕头市委书记期间,黄志光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团公司董事长詹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价值人民币169.45万元),香枝木罗汉床1张(价值人民币27万元),维腊木插画桶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詹的亲戚黄树光职务调动、詹在汕头市南澳县投资以及其投资的香港潮声卫视在汕头市设立记者站等事项提供帮助。

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还先后两次收受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吴某给予的冬虫夏草17斤,为吴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黄志光收受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儿子黄伟(后更名为黄坤伟,另案处理)的名义捐赠给广东省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法院未认定为受贿行为。

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子名义捐资寺庙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该100万元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外,李亚鹤把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委托黄坤伟带给黄志光,黄志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0万元放置于家中几日,几日后李亚鹤约黄志光去寺庙捐款,黄志光得知土特产纸箱内装着捐资款项后即原封不动将该纸箱带到寺庙,当场拆封捐赠。寺庙没有返还黄志光任何款项,以黄坤伟名义登记的捐赠,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

法院还查明,1985年至1990年期间,黄志光分别购买了制式猎枪及制式气枪各一支,并在深圳市公安局办理了上述两支枪的枪证,枪证有限期至1998年12月31日。两支枪的枪证到期后,黄志光一直非法持有上述两支枪,并将枪支存放在其住处。

1995年至2002年期间,黄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及持枪证,一直非法持有上述5支制式猎枪,并将枪支存放在其上述住处。2011年4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其上述住处查获上述7支枪支并扣押。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6支为制式猎枪、1支为制式气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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