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之争:钱钟书书信可否拍卖? 今年春拍期间,某拍卖公司宣布将举办“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 计划将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书稿等进行拍卖,书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对此,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先生站出来坚决反对拍卖。这一事件引起了收藏界、文学界的高度关注,甚至还引起法律界的热议。一场关于名人书札拍卖的大讨论随之热烈开展起来。情与法、理与利交织在一起,这些纷繁复杂的表象后面,拍卖事件的核心焦点在哪里?而哪些因素又在影响着事件的进展? 正方:钱钟书书信可以拍卖 应坚持物权优先原则 著作权人如果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 拍卖内容应保密 从法律的规定来说,是不是涉及隐私权,是要由权利人自己来决定的。如果拍卖的过程一直保持内容的保密,不举行预展、不制作图录,只是简单的信息,那么从物权的流转角度,是允许的,如果是一对一的,我认为问题不大。 ——律师马晓刚 拍卖有利于保护历史 手稿和书信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是有目共睹的。手稿作为一个原生态的文本,既可还原印本之缺,又能为研究者提供丰富的信息,探寻作者的心路历程,因此很乐意看到这些资料能够作为史料进行研究。 ——某文学研究专家 反方:钱钟书书信不可以拍卖 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著作权 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应是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书信是特殊的作品,不仅涉及作者的著作权问题,还涉及隐私问题。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发表权指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杨绛先生不同意,拍卖活动应当终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 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文化良知 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拍卖事件让这位年逾百岁的杨绛老人的安宁和清静被打搅,情感和精神受到伤害。 ——中国作家协会主席铁凝 对过度消费文化名人应叫停 文化名人不同于一般的公众人物,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承担着传播文化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国民的精神领袖,他们除了“物质价值”,更有“精神价值”。倘若商家不慎或故意将这笔民族文化资产处理成不伦不类的“地摊货”,不但是对名人的不敬,也是对民族文化的糟蹋。 ——《光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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