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
2013-12-10 19:41 顾瑞珍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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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权限 加大信息公开 强化环评监管——我国积极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顾瑞珍)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优化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3号》,下放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同时还配套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旨在加大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环保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25项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7日说,环境保护部此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共25项,主要是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分布式燃气发电、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扩建民用机场等项目。 同时,环保部将继续严格跨区域流域、环境影响重大、敏感复杂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保留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这些项目既包括“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的燃煤火电、钢铁、电解铝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核与辐射项目,对生态影响突出的水电、有色矿山开发、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等,也包括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以及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等。 目前,正在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简化、减少部分环评审批项目,并将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方式进行调整。 环保部从四方面加大环评信息公开力度 近年来因建设项目环境问题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环境影响评价越来越受公众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全国环保系统的环评信息的公开方式、范围、内容,为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促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指南》从四个方面加大了环评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公开环评报告书(表)全本,使公众能够获得环评文件的全部信息,有利于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更充分地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公开政府承诺文件。将地方政府在环评中做出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承诺文件全文公开,使公众能够对政府兑现承诺情况实施社会监督,更好地约束政府履行职责。三是公开批准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全文。方便公众获取环保部门做出的审批决定的详细信息,有利于公众监督环保部门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地履行环评审批职责。四是公开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包括资质受理、审查、批准全过程公开;所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技术人员、诚信纪录全部公开;对违规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处理信息全部公开;同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公开对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鼓励公众对环评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环保部门资质管理进行监督。 对环评从业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行“零容忍” “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弄虚作假等环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覆盖面广,包括了环评受理、审批、“三同时”、验收全过程,涉及环评准入、环评审批要点、公众参与、资质管理、从业行为、建设过程和事后监管等多方面。 《通知》指出,要加强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单位、从业人员监管,以规范从业行为;要在时间上、质量上保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有效性得到充分论证,防止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人为缩减审批时限;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通知》强调,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是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技术评估专家库,向社会公开环评机构和人员诚信档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环节的监管,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备案制度,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调查取证或处罚;对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公众意见集中强烈的建设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过环保验收。 对突出环评违法行为,《通知》提出了处罚措施,对环评从业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资质;对建设项目未批已建成、未验已正式投产等突出违法行为提出“双移送”措施,除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外,同时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据了解,环保部下一步在下放审批权限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将继续推进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战略和规划环评的地位和效能,增强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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