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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浪费条例将追责到人 监督方式形成全覆盖

2013-12-10 06:50  盛若蔚 江 琳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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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监督 科学化追责(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本报记者 盛若蔚 江 琳

为了确保制度规定得到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部分作为独立章节单列,加强了反对铺张浪费的约束分量。“以往类似文件涉及这方面内容通常用一个自然段或条目表述,在这两个章节中,其中的许多规定和要求让人眼前一亮。”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将这两部分独立成章,明确规定各部门在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同时,对违纪违法责任作出责任到岗、追责到人的细致规定,将有利于形成对铺张浪费行为的震慑力。

明确领导体制,防止“拳头软”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保障。“但在过去工作中,顺畅、有效的领导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比如,由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由谁负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关负责人表示,缺乏统一的领导体制,各部门很难有效协调配合,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容易造成“拳头软”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监督方式形成全覆盖

《条例》在监督检查部分明确提出了10种监督方式,即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就是要从各方面筑牢遏制奢侈浪费的屏障。”有关负责人说。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相应主体已明确,有利于防止各类监督主体因职责划分不清晰,履职中产生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监督主体职责进行细化,规范和完善工作任务、方式方法、信息沟通以及主体间相互关系等,提高了《条例》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为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的监督作用,《条例》全方位谋篇布局,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比如,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监督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等。“各监督主体各司其职,才能形成监督合力。”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并要求党政机关对公务支出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责任到岗,追责到人

对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力保障。但“以前类似文件存在提要求多、问责少的问题”。有关负责人介绍,如对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但在实践中,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行为需要严肃追究责任,怎样执纪才算追究到位等问题,一些政策界限并不明确,使执纪执法机关在定性量纪时,时常感觉拿不准。

在责任追究部分,《条例》把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统一起来,既坚持从严从紧,加强刚性约束,着力体现党纪条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又坚持求真务实,增强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文设计的内在逻辑是,把‘违规行为’作为整个章节的一条主线,建立起较为严密、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六种违规情形;更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领导责任,即规定了需要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五种违规情形;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特别提出违反规定获得经济利益的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要责令退赔。“可以说,《条例》在便于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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