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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重庆摔童案:必要时女孩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3-12-07 16:36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陈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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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岁女孩摔打一岁男童致其生命垂危事件继续发酵。女孩是否会接受除刑法之外的惩罚,其监护人将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带着诸多疑问,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

不予立刑事案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长寿警方前晚发布通报称,已初步查明事件情况,由于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已做出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的决定,同时称公安部门将进一步核实事件相关具体情况,并严格依法处理。此通报一出,网友对于涉案女孩随母亲前往新疆,而警方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产生强烈的质疑,在是否应对女孩进行惩罚的话题上也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郑旭表示,在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小女孩不满14周岁,不是刑事责任主体,那么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徐久生教授则表示,女孩不负法律责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属于法律责任。刑法上对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犯罪,还规定了责令其家长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虽然不属于刑罚体系,但也可以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性质。至于何种情况为必要,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

女孩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0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涉事的小女孩如若已满10周岁,那么在民法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目前男童父母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已受理该案。

刑事责任年龄不会轻易下调

近年来,我国屡屡出现低龄化犯罪案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可能调低,徐久生表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起刑点都规定在14周岁,它是根据人的生理发育、对客观事物的评价、认知水平来决定的。徐久生表示,刑法学界近年来也有对于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但他认为,不能因为几个个案的发生就修改刑法。一个罪名的修改都要进行反反复复几十遍的论证,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非常大的原则性问题,更不能随便修改,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稳定性。

进一步调查或为寻找新证据

既然做出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那警方又为何进一步核查事件?郑旭分析,重庆警方进一步核查事件的行动可能是为了调查是否存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新证据、新事实,比如该事件中是否存在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人的参与或教唆。这属于立案审查活动。郑旭认为,重庆警方的行动表明如若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出现,立案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郑旭也提出疑问,“男童从25楼掉下去还能继续存活,我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他建议警方还可从对坠楼小孩的外伤鉴定、走访周围证人以及进行侦查实验等方面入手,来进行进一步的核查事实工作。羊城晚报讯 记者余姝、通讯员马秋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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