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计委近日公布2012年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4.56亿元。6日,记者从深圳市卫人委获悉,2012年度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金额为1.9144亿元。然而,却并未对其具体用途和监管方式作出详细说明。 据了解,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深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定,深圳户籍居民超生一个子女,要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3倍到6倍的罚款,不过各区征收数额并不统一。以2010年为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最高是福田区,23.5万元;最低的是龙岗区,16.9万元。 深圳市卫人委表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负责发出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到区财政部门委托的银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统一交至区财政专户,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 据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深圳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社会抚养费。据悉,2012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2元,夫妻双方加起来为81484元,这也就意味着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最低罚款数额为244452元。另外,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将按照超出部分的2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记者王俊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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