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公安部出台意见加强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全文)
2013-12-03 18: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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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重大联动事项。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联动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二)建立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强化日常联动执法。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明确内部机构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中的职能分工,分别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规范联动执法程序。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机制。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和本地区制定的关于案件移送规定的要求,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防止“以罚代刑”。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加强案件风险研判。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安监等部门,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五)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立案侦查。 (六)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两个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电子化环境保护、公安联合执法系统,实现环境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七)建立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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