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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安部出台意见加强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全文)

2013-12-03 18: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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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3日电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保部、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环境保护、公安两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

(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强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二)树立合作意识,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在执法联动中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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