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解读三中全会《决定》“反腐新规”
2013-12-01 17:4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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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提问:《决定》对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都有重大改革,体现了什么原则精神? 李雪勤:大家看到,这次《决定》专门用一个部分来部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精神的延续,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的改革举措,正是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体现。 一是派驻监督要全覆盖。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派驻机构。今后,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单位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单位预算。 二是巡视监督要全覆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覆盖。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二是抓好重点。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三是发现问题。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总之,要通过加强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要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强化巡视机构的巡视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当然,制度建设需要大量实践探索。无论是派驻制度改革还是巡视制度改革,都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落实的过程,先从具体实践做起,不断深化,再形成制度。 本网提问:《决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强化责任追究有什么样的作用? 李雪勤: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在增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各级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个“两种责任”的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实施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铁面执纪,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还要适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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