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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今起实施 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时代终结

2013-12-01 07:14:21 王永吉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12月1日电 (王永吉)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时代终结、居民建筑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食药监管部门立法影响公众利益巨大需风险评估……进入12月,《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时代终结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自今日起施行。

目前大量作品被教科书使用,但著作权人却得不到稿酬。其原因是出版社很难找到数量众多的摄影著作权人,个别出版社著作权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寻找著作权人,甚至有出版社把作品稿酬支付给教材的编者等。《办法》的实施,标志一些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行将终结。

根据该《办法》,入选教科书的作品稿酬,文字作品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为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作品为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为50元。

《办法》规定,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报酬,《办法》具有强制性。同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报酬的唯一法定收转机构。

居民建筑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将自今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办法》强调,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办法》要求,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办法》指出,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食药监管部门立法影响公众利益巨大需风险评估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自今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总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互联网留言等形式向总局提出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规定》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监管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监管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上网公开征集建议等形式。起草部门就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附起草说明。

《规定》指出,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或者对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

《规定》明确,送审稿经法制司审查修改、基本成熟后,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总局政府网站转载。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规定》指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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