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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持股满3年原股东在IPO时转让部分老股

2013-11-30 21:2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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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意见》指出,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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