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开罗宣言这块“镇妖石”不容撼动
2013-11-30 06:48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分享到:
|
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70年前,正值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大战形势发生根本性转折的关键时刻,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商议对日本作战和战后对日处理等重大战略问题,并在会后发表了《开罗宣言》。开罗会议和《开罗宣言》成为战后国际新秩序的重要基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开罗宣言》更像是一块“镇妖石”压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的身上和心上。 70年来,在美国和日本,一直有人质疑《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抹杀《开罗宣言》的历史意义。在日本更有一股别有用心的势力试图竭力摆脱《开罗宣言》的束缚,突破战后国际秩序,让日本军国主义的阴魂弥漫于日本政坛,为日本同邻国在历史和主权问题上的争议和摩擦增加“底气”。 70年来,两大链条始终巩固着《开罗宣言》这块“镇妖石”:一条涉及《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一条涉及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问题。日美国内以及台湾岛内“台独”势力存在的两个常见谬论,一是《开罗宣言》不构成对日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二是“台湾地位未定论”及其变种亦即美国坚持的“钓鱼岛归属不定论”。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用倒推法可以清晰地看出上述谬论的脆弱。从多边角度看,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并在《无条件投降书》的第1条和第6条中宣誓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而《波茨坦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这也就是说,日本无条件接受了战胜国设定的各项条款,其中包括作为《波茨坦公告》基础的《开罗宣言》。 从中日双边角度看,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规定: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而这里提到的《联合声明》是1972年两国签署发表的建交公报,其中规定: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据此并结合《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日本接受了《开罗宣言》之各项条件。 至于《开罗宣言》的名称里是否包括“条约”字样、是否签署,根据国际公认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法,这并不影响这份国际文书的国际法性质,也不影响其法律约束力。《开罗宣言》代表了中美英三国的共同意志,确立了关于战后日本处理安排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后来的历史证明这些条款在相当长时期内也得到遵守和贯彻,日本也通过接受《波茨坦公告》和与中国签署《中日友好条约》,进而接受了《开罗宣言》的各项条件。 这样就构成了日本难以摆脱的法律链条,这一链条环环相扣。有了这一链条,有关台湾及其附属钓鱼诸岛归还中国问题的另一链条也就清晰、有力了。《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其中当然包括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的钓鱼诸岛。后来,美国、日本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和精神,通过《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私相授受,造成了迄今仍然冲击中日关系、影响地区稳定的钓鱼岛问题。 出于冷战的需要和战略利益的变化,美国在战后没有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彻底清算,美日战后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背离《开罗宣言》原则和精神的立场和行动,这直接影响了亚太地区的长治久安。从捍卫二战胜利成果、维护战后和平秩序、促进亚太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我们有必要坚持《开罗宣言》的权威性,重申其法律效力,确保《开罗宣言》继续担当匡扶正义、惩治侵略的法律武器,让这块“镇妖石”永远压住日本军国主义及其追随者。 (作者为国际问题专家) |
相关阅读:
- [ 11-29]人民日报海外版:美国CNN们应该感到脸红
- [ 11-29]人民日报:要跟得上时代的节拍
- [ 11-29]人民日报介绍厦门成效:真抓实改 决不搞虚晃一枪
- [ 11-29]人民日报:治“群租”不能单打独斗 应进行“分流”
- [ 11-29]人民日报:坚决刹住干部提拔“打招呼”现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