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7·20爆炸案”终审维持原判 冀中星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涂铭、林苗苗)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29日9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北京市三中院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经审核确认,上诉人冀中星为引发关注以解决自己的上访诉求,在山东省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明知按动按钮开关会导致爆炸,为了使民警无法靠近,手持爆炸装置威胁民警并按压爆炸装置按钮开关,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给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等从轻情节,以及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的亲属、媒体记者等旁听了本案的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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