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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浓烟再起 是否垄断应听听消费者意见

2013-11-27 17:03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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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26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3Q垄断上诉案庭审

透露出什么

专家认为,此案的审判将对互联网建立有序良性的竞争机制产生指引作用,同时也期盼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发挥规制企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庭审集中于22个具体争议问题

据了解,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法庭总结的案件5个焦点问题,包括22个具体争议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成为本案审判长王闯总结的首个焦点问题。这个问题被法庭细化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及视频单一计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统一产品市场;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等问题。

其次,被上诉人(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成为本案焦点。该争论焦点被审判长分解为: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都需要界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究竟占据多大市场份额;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细化问题。

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案相关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也都成为法庭交锋的焦点。

司法解决垄断诉争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过去反垄断案件往往发生在传统行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也进入互联网行业。”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对于未来互联网行业中哪些企业行为属于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刘德良分析指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纷争,其实质在于市场规则之争。传统的市场竞争是“大鱼吃小鱼”,而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快鱼吃慢鱼”,创新快的企业应当比创新慢的企业更具竞争优势。我国互联网领域经过迅猛发展,也到了需要更加规范的阶段,而公平竞争规则是其中的核心。通过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专家指出,法院如何根据庭审的争议焦点进行判决,将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界定“相关市场”和评判支配地位等行为给出相关司法审判标准,通过司法判例推动行业完善规则。通过案件庭审过程,也可以看到我国互联网行业在是否构成垄断问题上的激烈竞争态势。这就需要司法审判划定公平的竞争规则来解决问题。

解决行业争端要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针对此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一个市场,消费者的利益是审查经营者利益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在审查双方竞争行为的合理性时,也应当更多考虑众多消费者、互联网用户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对于此类反垄断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召开专题听证会,并广泛邀请来自被调查企业、中小竞争者与消费者的代表,以准确认定相关企业是否涉嫌滥用优势地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这次各方关注的核心应该是审核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据新华社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本案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允许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博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媒体”报道庭审情况,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一次大胆尝试。

据了解,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阶段。截至11时记者发稿时,庭审正在进行,控辩双方进行各自陈述,审判长王闯总结了案件的5个焦点方面,其中包括20多个具体争议问题。

2011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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