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11月26日电(记者郑小红)深圳“高空泼粪之王”张美云民事诉讼一案11月7日在深圳宝安看守所法庭内开庭审理,被法院判令停止泼粪等行为并对原告予以经济赔偿。 宝安法院26日透露,被告张美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作缺席审理,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萍、黄某国系夫妻,和被告相邻而居,两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左后方,相距约3米。从2012年开始,被告不时从自家住房的天台上往邻居住房的楼顶、门前扔粪便及啤酒瓶,多次砸坏原告房屋的窗户天棚、玻璃、卷闸门、水表、水管、电表等物品。 2012年6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房屋砸啤酒瓶、泼洒粪便,其所扔啤酒瓶将原告黄某国的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黄某国为此请假休息疗养两个月,花去医药费共计687.3元。2012年7月10日,被告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羁押,于2012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2年9月27日被逮捕。 2012年12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9日,被告刑满出狱后,于2013年8月10日再次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共乐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另查明,因被告不时对原告房屋泼洒粪便,原告两次雇请工人对受污损的房屋外墙进行清洗,清洗费用共计3620.5元,不定期对楼顶、二楼铁皮棚、一楼公用巷子进行清洁的卫生服务费共计21000元;原告为修复被被告损坏的天棚、卷闸门、窗户等设施共花费45411元。 法院认为,被告多次故意向两原告居住房屋砸啤酒瓶、泼洒粪便,损毁原告财物,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法侵害。判决被告张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两原告房屋打砸、泼粪等不法侵害;赔偿原告黄某国医疗费687.3元及误工费12000元;赔偿两原告张某萍、黄某国房屋清洗费24620.5元、房屋修复费用45411元;赔偿两原告张某萍、黄某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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