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拒绝履行复议决定责任人或被行政处分
2013-11-26 17: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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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6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或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办法》指出,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办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办法》明确,有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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