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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普办主任:严格保护被调查对象信息

2013-11-24 22:0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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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和及时报告普查数据是所有被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问:在经济普查中,被调查企业能以存在干预为名而不配合吗?

答:如实和及时地向国家普查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是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所以,任何被调查对象不论是国企、私企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如实及时地向第三次经济普查机构报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这不仅有利于国家摸清家底,制定科学的发展与民生政策,利国利民,也是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迟报和拒报。

如有关媒体报道的行政干预属实的话,被调查企业正确、合法的做法,不是不配合、不接受普查,而是依法抵制行政干预,独立真实及时地向普查机构报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上级普查机构乃至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反映、举报本企业遇到的违法干预行为。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措施

问:面对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干扰,如何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

答:本次经济普查尽管尚未正式开始(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零时),但我们深知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普查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可靠可信,必须实打实、硬碰硬,决不能带水分,更不能弄虚作假。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严格要求,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一系列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措施。

一是严格普查纪律。依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重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的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普查数据上弄虚作假;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依法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普查对象要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资料。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并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将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

二是强化质量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实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特别是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利用手持电子终端对被调查企业和个体户进行空间定位和拍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证照。普查单位基本信息汇集后,还要与税务、工商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以查验真伪。

三是随机抽查验收。在经济普查登记阶段(明年1月初至3月底)结束后,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将组织若干核查组,随机抽取某些普查小区跨地区交叉审核,以评估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

我们相信,只要广大被调查对象依法如实、真实报告普查数据,再辅之上述措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质量就会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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