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起,高尚已连续申诉7年。 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却成了刑事案件;环卫工高尚一审被判无罪,最终却成戴罪之人。
本文中,曾经担任一二审公诉人的检察官向读者展示了案外神秘力量之强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这方面明确了改革方向。
2013年11月1日,孟宪君带着一大摞材料乘高铁到北京。他是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到北京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举报自己八年前曾经办过的一件错案。
孟宪君在北京待了两天,将材料递交给最高检人大代表联络处的相关负责人。他没有太大把握,带着些许沮丧回到淮北。在数次的采访中,他不止一次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干了数十年的检察官,“这是我办的最窝囊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子发生在2005年,他是案件一审及二审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名叫高尚,时为安徽省淮北市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容局环卫处”)的一名普通工人,被判“挪用资金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除一年多的看守所生活使高尚染上神经性皮炎外,这一罪名表面上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他账户里的钱一分未动,环卫处的工作还在,工资照发,他也没有在监狱里服刑。
然而,在孟宪君举报到最高检之前,高尚已经申诉了7年,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法,其间案件被驳回申诉数次,高尚找了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媒体,在淮北、合肥与北京之间来回奔波的次数“数不清”。
源起卖地集资建房
高尚手里有一块地,他父亲做生意的朋友欠款,想以土地抵押,但在土地局咨询时得知,该地不能抵押,只能转让。因为没有钱,高尚请朋友刘家保出资办理转让手续并挂在其名下。这宗S1101地块面积17238.01平方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淮坊路南。
淮北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也认定,2003年1月3日刘家保获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而实际出资转让该宗土地都是雷河选煤有限公司宫超(刘家保是其职工),具体经办人是高尚,也就是说该宗土地实际拥有者是宫超与高尚,刘家保只是挂名。
2003年下半年,当时市容局知道了高尚的这块地,跟高尚商量要买地,给职工建集资房。
高尚答应卖地,并于当年11月6日与刘家保在相山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由刘家保委托高尚全权代表其办理这块地“权属转让、结算及相关事宜或联合开发、结算相关事宜”。
之后,高尚引进一家开发公司参与建房。2004年1月8日,他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书中指出拟建面积约4万平方米;投资方式明确高尚投入土地,图南公司投入开设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高尚作为土地所有方的约定分成比例为30%,折合人民币840万元。
一个月后,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购房价包括土建安装成本、土地费用、实交税费及利润四项,市容局支付500万元作为订金。其中一条明确“甲乙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市容局党委会决定由副局长兼环卫处处长李安祥负责集资建房的具体事务,并抽调了包括高尚在内的4人在环卫处成立基建办公室,其中高尚为具体负责人。
环卫处工人共148户集资,每户交给环卫处工会3万元,共计444万元,设有专户。集资专户有两枚专门印章,“环卫处工会行政章”和“李安祥”私章。此外,有一名关系户也交了3万元,由高尚代收。
在此案中,高尚所遭起诉的挪用资金罪名与职务侵占罪名即集中在他对447万元集资款的处置上。
其中主要包括几笔费用流转:
2004年3月26日,李安祥签批支付高尚土地款50万元。高尚将50万元汇入寇湾村6组账户。
4月29日,环卫处工会转款360万元到市容局和图南公司共管账户,随后图南公司转付高尚220万元作为土地款。5月26日,图南公司又转给高尚110万元作为土地款。12月8日,环卫处工会书面通知图南公司将360万元全部转给高尚。一周后,图南公司转给高尚51700元。
高尚从所得款项中支付了宫超200万元买地款,寇湾村20万元土地款,寇湾村村委会一委员4.9万元,以及图南公司50万元联合开发预计利润款。除此之外的约86万元存入其姐高萍账户。
按正常程序,集资房可以动工了,但房子一直没有动工。高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此期间,市容局党委领导商量让高尚找朋友卖一部分房子,一部分款退钱,一部分还地钱。
2005年4月19日,市容局(甲方)与一名姓名为黎辉的人士(乙方)签订《购房转让协议》,称“经市容局集体购房职工同意,甲方将原集体购房有偿转让给乙方”。其中规定,900万元的总房款,“乙方按500元/m2预付,计总预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首付贰佰万元,余款叁佰万一月内付给甲方,剩余房款肆佰万元售房时逐步付清,剩余房款付给高尚作为地款。”
此时,环卫处的工人们听说集资房出问题,找到领导想退钱。据市容局的一位领导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职工闹得很凶”。市容局党委最后找到高尚,要求高尚退回集资款。高尚则认为钱大多数都用来买地了,没办法退,可以等房子建好分房。
蹊跷被捕:询问笔录的日期早于被刑拘的时间1个月
然而这份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后,即5月19日,高尚遭淮北市公安局传讯。当天上午8时左右,警察到环卫处找到高尚。
时任市容局局长吕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索要退款无果的情况下,经该局党委会统一决定,向公安局报案高尚侵占集资款。
办案人员把高尚带到淮北市的口子宾馆,高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他们想让我认账,447万元是我挪用的。我不承认,就吵了起来。”
争吵一直持续到晚上。最后,案件承办人谢旭东出现,并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是问话笔录,上面的时间是4月20日;另一份是提请批准逮捕书,落款时间为5月13日。
高尚回忆,当时谢旭东告诉他,这是领导安排的,我们也没办法,没有领导我们敢这么做吗?你最重要的是把证据保留下来,配合我们。
听了这些话后,高尚没有再申辩,“他让我在哪儿签字,我就在哪儿签字。我就一条没配合,当时问话的笔录我就签了5月20号。”
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一份讯问笔录,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地点是淮北市口子宾馆,讯问人是谢旭东。这份笔录中,谢旭东主要询问了关于市容局职工集资建房的转款和李安祥的私章问题。高尚在笔录后签了名字和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
淮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载明,淮北市市容局的报案时间是2005年5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归案和被刑拘时间均是2005年5月19日。
在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向谢旭东进行证实时,遭他否认,“怎么可能,我弱智啊。你们不要这样说,这个案子受领导压迫什么的,根本没有这回事。胡扯。”
淮北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385.5217万元,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请批捕。
在淮北市公安局经侦科,中国青年报记者向谢旭东询问挪用的385.5217万元数额是如何确认的,未得到回复,但他表示“钱都追回来了”。
仔细研究过《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其最大破绽在于该文书的正文载明:“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但该提请批准逮捕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05年5月13日。如果不是有官方的书面文本在手,简直不敢相信会有这种时间误差的存在。如果高尚确实是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的,那么就是在其刑事拘留之前一周,提请批准逮捕书已经写好。这些情况给本案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不由得使我相信高尚所述,本案确实是因为领导干预而做成的案件。
随后高尚被转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直到一审判决无罪当庭释放,高尚在这里度过了1年零4个月的时间。被拘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的时候,高尚不停地提出抗议,“查号的时候抗议,只要有人经过就抗议”。
孟宪君:“无罪怎么起诉?”
2005年6月1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高尚依法逮捕。7月18日,市公安局发出《起诉意见书》,相较《提请批准逮捕书》,意见书的涉案金额扩大为全部集资款,为“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444万元,侵占资金3万元”;罪名也增至“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两项。
其中,意见书中一句“高尚刻了李安祥私章”,是此案的一个关键点。
案件提交市检察院后,9月14日,市检察院指令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孟宪君曾是公诉检察科科长,当时退居二线,被选为此案的公诉人。
9月15日,孟宪君和公诉检察科科长朱汉典前往看守所提审高尚。“朱科长当时首先问了一句‘你可认罪?’”孟宪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高尚没说话,朱把桌子一拍,‘老实交代,你把那几百万元弄到哪里去了?’”
高尚不认罪,随后和朱汉典吵了起来。“没法审了,进行不下去,我们就回去了”,孟宪君说。孟宪君回去后开始考虑,为什么高尚那么强硬地认为自己无罪。于是他仔细翻阅案卷,“头一个月我看不明白,至少提审了三次以上我才弄明白”。
在弄清楚几个协议之后,孟宪君觉得高尚无罪,“地应该是他的,地款他是合法取的。”根据公安局提出的巨大数额的指控,孟宪君觉得难办,想交回市检察院办,“我个人也不想办,当时已经认为无罪,但必须经过市检察院同意无罪,才能放人。”
他得到市检察院的回复,依然由他查办,市检察院“希望把这个案件消化在淮北”。他将无罪的意见向区检察院汇报,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无罪,之后由分管院长和科长向市检察院作了汇报,最终同意无罪意见。
无罪的程序准备好后,突然有一天,孟宪君被检察长叫去,说市检察院来电话,要求对高尚案件进行起诉。
“我说怎么起诉?无罪就算错案啊?而且这是我们检委会的一致意见,怎么起诉?”孟宪君存疑,他得到的回答是市委某领导说了无罪也要起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向时任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数名成员就此进行核实时,多名检察官均表示“年代久远,记不得了”。
准备起诉之后,怎么写起诉书让孟宪君犯难,当时其他人提意见按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抄,“抄也不对,他们定的是440万元,我们也不能太离谱啊,和公安局要有区别”,最后算出有86万元没有追回,起诉书上写了个“尚有86万余元被高尚个人占用”。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4日将高尚案件起诉到相山区人民法院,此时距高尚遭检察院批捕已经过去了10个月。
起诉书结论模糊,并没明确高尚的犯罪数额,只笼统地指控了罪名。
“被告人高尚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起诉书中提出,“高尚用其私下刻制的‘李安祥’印章和环卫处行政公章,在市建行设立职工购房集资款专用账户。”
与高尚同在市容局基建办的职工王毅和尚云鹏均否认了印章为高尚私刻的说法。
王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李安祥’印章是2004年3月,李安祥指示我拿着他的身份证和高尚一起去刻制的。”尚云鹏则表示,“这个章是正大光明出现的,而且在很多地方都用了,已经合法化了。这么大的事情他能不知道吗?”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一审最终开了3次庭,于2006年9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书就高尚的身份、集资款项的定性、私刻印章和转款行为作出说明。
判决书指出,“高尚的身份与其说是市容局的职工,不如说是集资建房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高尚作为土地方,与集资方市容局是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以及“444万元是建房款”,以高尚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高尚无罪。
孟宪君和高尚都清楚记得一审法庭的上一个情节,在分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讲述中,他们均提到。孟宪君说:“在庭上有些矛盾的证据,法官问这些矛盾证据怎么排除?我说我不知道。法官问86万怎么来的,我说领导定的。”
法院宣判无罪后,高尚被当庭释放。
法院宣判后,孟宪君松了一口气,“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在市检察院,我们无权提起抗诉。我们当时还说算过了这关了,法院把握得不错”。他没有料到市检察院会要求抗诉。“判决之后第9天,我们的分管检察长叫我过去,说市检察院要抗诉,就剩一天了,你抓紧。”
提起抗诉后,二审开庭。孟宪君首先例行公事将抗诉书念了一遍。审判长齐敦全问是不是有什么新的证据,孟宪君回答没有。齐又问,没有证据你起诉什么,抗诉什么。孟宪君没有讲话。
这次庭审的结果是高尚被改判有罪,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判处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审没有新的证据,而是完全根据一审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得出结论。
判决书显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私刻市容局分管基建办的副局长李安祥的个人印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的共同管理的职工集体购房款360万元,案发后,追回288.9216万元,尚有71.0784万元未能追回。该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孟宪君对判决结果不解,“二审法院判决高尚有罪根本没有证据,判决的360万元远超我们抗诉的86万元!”
对于高尚案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的差异,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有一个观点,“有罪判决无须讲理,无罪判决才需讲理。”
陈兴良为此案专门写了份手记,他指出,二审判决确认了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全部案情,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判决书的前面部分完全重复了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只是在其判决的最后一页,以“另查明”开头,对高尚作出了有罪认定。“二审判决改判高尚有罪,并无事实与法律根据,而且也没有展开说理。”
陈兴良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等5位专家对此进行研讨,最后的结论是:“本案所涉事实属于经济纠纷,不应加以刑事制裁。高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时任二审审判长齐敦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走的,这个判决既然作出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异议,就通过法律渠道申诉。”另一位检察官则称:“案子正在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阶段,已经交给省检察院,我们没有权力对此发表意见。”
在接受采访的相关当事人中,谢旭东的态度最为明确。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询问时,他高声说道:“我要是不认为有罪不会逮捕他,法院不认为有罪也不会判他。我们这个公安机关办案都是依法办案。”
此后,他又更加激动:“我跟你讲,司法腐败就腐败在这里,好多人,检察官都跟这些,不想说了,都跟这些犯罪分子混在一起了,本来有罪被说成无罪,知不知道?”
孟宪君对此不屑,他表示与高尚无任何个人利益关系:“判定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之巨,却可适用缓刑,并可保留工作、原工薪待遇,并且违法超越抗诉指控范围判决,这是二审法院应有的判决吗?”(记者高四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