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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破获首例假药案 造假“人血白蛋白”流入医院

2013-11-21 13:50  雷晴 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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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血白蛋白是血液制品的一种,临床上主要用于失血创伤和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以及肝硬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等危重病症的治疗,被称为“生命制品”、“救命药”。但一些不法分子不顾病人安危,伪造进口的人血白蛋白进行销售。今年,临沧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沧凤庆县凤康医院进行药品检查时,竟发现一批假冒的人血白蛋白,药监局查封了这批假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很快销售假药的3名涉案人员落网。日前,盘龙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批捕3人。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假药案。

售价600元产品进价仅120元

王某某是昆明人,2011年3月,他应聘到昆明绿健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主要推销药品和保健品。据后来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进入公司后,在公司老总陈某某的指引下,他渐渐熟悉药品销售这一行当,并结识了很多医院的负责人,其中在陈某某的引荐下,他认识了临沧凤庆县凤康医院的院长徐某。

每家药品销售公司都有自己的销售渠道,针对凤康医院,王某某他们推销的是人血白蛋白,这种药临床上用量很大,一般重症病人都需要,正常人体内可生成白蛋白,但病人则需要注射白蛋白来帮助康复。王某向凤康医院推销的分别是德国产的贝林牌和上海产的安普莱士牌,德国品牌的人血白蛋白虽然价格不菲,但疗效更好,病人更愿意选择这种进口药,所以王某某他们走量走得多的是德国产的贝林牌人血白蛋白。

这个品牌的人血白蛋白在药品市场很抢手,正常的售价应该是600元左右。可王某某在向医院推销这个药品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事,就是公司购买这药的进货价格很低。“我发现老板是以每瓶120元进的货,当时我还不知道这些人血蛋白的真假,但当我慢慢了解药品这个行业,就发现这些人血白蛋白有问题。”王某某说,当他得知这批人血白蛋白的进价低得离谱时,他就意识到这些人血白蛋白有问题,应该是假药。可这时,为了获利他并没有收手。

3售假人被追刑责

2012年春节过后,王某某离开昆明绿健商贸有限公司,跳槽到另外一家医药公司工作。换了单位,王某某带走了一些客户。

“我和凤康医院的院长联系,院长答应继续向我购买人血白蛋白。”王某某说,这时他对进货渠道已经轻车熟路。他自己一边联系好广州那边的进货方,继续给他提供货源,一边向凤康医院的院长保证能继续提供低价货源。

在供货的过程中,他以120元的价钱,购进“进口”人血白蛋白,再以2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中间人王某,王某以300元的价钱倒手给周某某,周某某又加价,以450元的价钱卖给医院。最后医院以什么价格将这些假药销售给病人,他们也不得而之。

今年,临沧药监局执法人员查处这批假药以后,王某某、王某、周某某3人相继落网。

对于售假一事,3人各执一词。王某某没有否认自己明知是假还售假。可中间人王某和周某某却称,根本不知道假药一事,也没有能力分辩这种进口药的真假。

办理此案的盘龙检察院的检察官经过认真调查发现,王某和周某某都是从事医药销售的工作人员,两人的从业时间都在10年左右,深谙医药销售体系和渠道,自然对销售假药的危害更是非常清楚。“从周某某供述及相关书证来看,本案所涉的进口人血白蛋白主要销往我省的边远地区,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型医院,他们主要利用边远地区医院监管相对薄弱,受害人群受知识所限,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差,大肆销售其所谓的进口药品。”

3人落网后避重就轻,不愿如实交代实情。对此,检察官认为,这批假药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正规药品的检验规定,综合全案详情,3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医院知假售假也应受罚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使用假药,轻者贻误治疗,重者危及生命,据统计,每年全球有70万人因服用假药死亡,此还只是显性的,而大多数患者因使用假药无治疗效果从而贻误治疗的,在此根本无法统计,可见销售假药的危害性是巨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本案中售假的3名销售人员固然可恨,可为药品把关,对患者负责的医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医院进货的规定,像人血白蛋白这种特殊药品,医院应该直接对医药公司,而不应该对个人,医院向个人购买人血白蛋白,这显然是违反规定的。”检察官称,如果查明医知假售假,从销售假药中获取利益,那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医院负责人的责任。

药品安全,人命关天,不可忽视。不按正规渠道购药,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假劣药品,这样的医院将应该受到重罚。记者在网上查阅,各地对医院销售假药的处罚有所不同,辽宁曾发生过一起医院销售假药案,自此辽宁省全面加大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能提供采购药品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或提供虚假、伪造的供货企业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的,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实施重罚。

检察官认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当前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问题严重性的认识,集中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从重、从快查办此类案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上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对未按要求查处违法企业的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失职、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记者雷晴 通讯员岳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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