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11月19日电 (韦林汕颜宏伟)广西柳州市一女子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告知自己于九年前已经和一台湾男子登记结婚,面对自己莫名“被结婚”的情况,该女子将柳州市民政局告上了法院。11月19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先前颁发的《结婚证》。 2013年3月,柳州市民黄艳红(化名)和未婚夫到柳州市民政局要求结婚登记时,该局工作人员告知黄艳红已于2004年10月与台湾籍男子施安(化名)登记结婚。而黄艳红声称自己至今未婚,且根本不认识这位与她登记结婚的男人。为此,黄艳红曾要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民政局拒绝了黄艳红的请求。黄艳红只好将市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民政局代理人辩称,民政局根据法律规定,仅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做形式上的审查,没有义务做实质上的审查,也无能力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做实质上的审查。而当时“黄艳红”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内容均是一致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条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发给结婚证。第三人施安与《结婚证》上的“黄艳红”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以及相关的材料。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第三人施安与《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颁发了《结婚证》。故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民政局还称,原告黄艳红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导致《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故意伪造身份证明,骗取婚姻登记。如果原告黄艳红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真实的,《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伪造的,那么民政局完全是由于《结婚证》上的“黄艳红”的欺骗行为,才错误的为其颁发《结婚证》。民政局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人,因此本案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第三人施安和《结婚证》上的“黄艳红”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的“黄艳红”签名与原告黄艳红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且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黄艳红”名义的女性申请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上照片中“黄艳红”也明显与原告黄艳红本人的相貌不一致。对于以“黄艳红”名义的女性与第三人施安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民政局虽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却并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原告黄艳红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致使本案原告黄艳红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最终,法院判决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之客观情形,故该证依法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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