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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18年的房子突然被卖掉 购房发票“早产”7年

2013-11-18 17:25  鞠鹏 来源:中国山东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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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11月18日讯 近日,青岛市民荆女士向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热线(0532-66568111)反映,称她家住了18年的单位住房被别人办理了房产证,并且对方已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腾房。荆女士认为该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怀疑被人敲诈,于是她报了警。

单位早已宣布破产 房屋归属无法确定

荆女士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玉清宫路,这座房子是她的丈夫何先生在1995年受聘于青岛银铃实业有限公司时,分配到的福利住房。“因为应聘时单位保证能给我们分配一套房子,所以我们才签的聘用合同,这个是写在合同上的。”记者在荆女士提供的合同上看到,条款中确实有“甲方需要为乙方解决套二房一处”等字样,并盖有“青岛银铃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荆女士说,因为房子当时是单位从开发商处购买的,收据并不在自己手中。

荆女士告诉记者,1996年1月,经过装修改造后,他们一家正式入住新居,并于次年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落在此处。2000年,由于经营不善,单位申请破产,何先生也离开了这家公司。荆女士说,她先生离开公司时正好合同期满,“按照合同规定,我们向公司交付了一万块钱的房屋产权买断费用,房产证应由单位给我们办。”2002年,该公司正式宣布破产。

单位破产之后,荆女士一家并没有在意,“因为房屋产权买断费用没有退还,所以按照之前的合同,房子就是我们的了。”为了保险起见,荆女士于2004年去法院申请从破产单位的财务室中取回自己的购房收据,用来办理房产证,但并未成功。“法院告诉我们,公司财务室被盗,关键证据全都丢失了。”荆女士告诉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记者。

房产证被人抢办 发票协议莫名“穿越”

2005年4月,荆女士突然收到来自李沧区法院的传票,被告知有人拿着自己现住地的房产证要求其腾房。这个消息令荆女士大吃一惊,她赶忙去房管局了解情况,却被告知,这套房子在2004年11月的时候,被一名姓赵的男子,用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先行办理了房产证。

荆女士找到了当时赵某用来办理房产证时出具的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的复印件,却发现1996年签订的购房协议上,赵某留下的手机号码居然是2002年之后才启用的号段,而同样是1996年开据的发票,印制日期居然是2003年9月。“这也太离谱了,这样的证据也能被采用吗?”荆女士显得很气愤。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过了三个月之后,赵某居然撤诉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房屋产权悄然变换

与赵某的房产纠纷尚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事件。李某携该房屋的房产证起诉荆女士,要求荆女士迁出。原来,就在赵某从起诉到撤诉的这几个月里,赵某将房屋卖给了李某,随后赵某撤诉,李某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起诉活动。

“我从来都没见过这两个人,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都不用去看一下就成交了吗?”荆女士对记者说。官司的一审二审,都以房屋是单位内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当时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就算完了。”荆女士这样告诉记者。

但事实并未像荆女士想象的那样,2011年6月,在李某的再审请求下,案件被省高院发还李沧区法院重审。后经李沧区法院一审和青岛市中院的终审,两院均认定李某手中的房产证有效,具备法律效力,判决荆女士败诉,须在30日内迁出该房。

律师提醒:无房产证住房隐患多

记者就荆女士的问题咨询了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的李春珍律师。李律师表示,如果可以确定房产证是用虚假信息办理的,就能认定其为对个人财产的诈骗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向法院提出申请,将不合法的房产证撤销。

记者了解到,荆女士已经向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李村派出所报案,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没有房产证就没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还会有很多隐患。”李律师提醒市民,购房前一定要确保房子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若暂时无法办理,就更加需要保管好相关购房凭证。(记者鞠鹏 实习生 董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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