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本已经对当时占有的财产做出了分割,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因为财产的变动再次诉诸公堂的案子屡见不鲜。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汉东法庭对李某诉前夫张某因土地征收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做出一审判决,以张某占有四人份不当得利为由,最终李某母子三人获得过渡费6210元,生活补助金9000元以及75平方米安置房优惠指标。 2007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尚未成年的儿子由父亲张某抚养,李某和张某原共同所有的7间住房归张某所有。虽说婚是离了,但李某及两个子女的户口信息却还登记在原来的户口簿上,并没有迁出。就是这个小小的细节,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008年,四人原居住的耕地和宅基地被国家征收,张某按户口本记载的人口数4人领取了全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过渡安置费、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以及100平米的安置房一套。李某及两个子女得知后将情况诉至法院,希望张某能返还不当占有的过渡费和生活补助金,并要求将100平米安置房判归自己所有。 经湟中县人民法院查明,张某对占有的不当资金应返还。至于安置房,张某也有居住、生活、使用的权利。即对原告提出的安置房判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母子三人过渡费6210元,生活补助金9000元以及享有75平方米安置房优惠指标。这起长达4年多的纠纷最终圆满画上了句号。(作者:李楠 周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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