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北市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被告人王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人民币27268.7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王帅与被害人谢某(二人同为1990年出生)在网上相识。二人通过聊天,得知在生活中同样遇到挫折,情绪低落,继而相约自杀。2012年8月19日下午,二人从保定市博野县来到保定市,一同入住保定市百花路城市之家酒店727房间。次日凌晨3时左右,二人谈起相约自杀的事,谢某反悔离开房间,王帅将谢某拉回房间持刀割破谢某脖子,双方撕扯过程中,王帅又持刀对其划了几刀。后谢某找机会跑出房间求救,被送到医院接受抢救,经保定法医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帅持刀割破被害人脖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看,被告人王帅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帅故意杀人,因被害人逃离现场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生的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人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燕赵都市报 李宏、程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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